(2015)达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玉宝申请执行长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张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展旦召嘎查三社。被执行人张占清,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占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占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占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占清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