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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添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丽豪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添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丽豪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简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丽豪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邓忠良。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添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丽豪酒店(以下简称丽豪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添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添赢公司已预交),由添赢公司负担。上诉人添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信守履行,这一事实认定正确。但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添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此法条与添赢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没有任何逻辑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论涉案租赁房屋是因何原因变动使用权,租赁协议有效,租赁协议对新的所有权人也有约束力。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丽豪酒店不能以法院查封为由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丽豪酒店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法院的查封,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向添赢公司正常提供租赁物,是丽豪酒店对添赢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违约期间添赢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但添赢公司的不支付租金的后履行抗辩行为,不能理解为丽豪酒店没有违约或添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综上,添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丽豪酒店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并以借款利息抵扣租金;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丽豪酒店承担。被上诉人丽豪酒店在二审期间未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除对原审判决查明的“2011年6月10日,添赢公司向丽豪酒店提供借款1000000元。期后,双方于2012年5月8日补充签订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3%,并以利息全额抵扣租金的方式由添赢公司使用案涉物业”不予确认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丽豪酒店是否应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由于执行法院已对涉案租赁物进行查封,添赢公司亦已实际搬离了涉案租赁场地,丽豪酒店在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添赢公司上诉主张丽豪酒店应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添赢公司上诉请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问题。由于添赢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在一审中已经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故其上诉请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添赢公司上诉请求丽豪酒店以借款利息抵扣租金的问题。因添赢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该项主张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添赢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添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