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世鸿物业有限公司与林丽君、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2276号原告:沈阳世鸿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林丽君。被告:刘鹏。原告沈阳世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鸿物业)与被告林丽君、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斯日古楞、被告刘鹏同时作为被告林丽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鸿物业诉称:我方与沈阳和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签订了沈阳市长安10号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为长安10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用0.75元每月每平方米,且约定��交费期限,如未按此期间交纳物业费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对该小区进行了服务。被告林丽君、刘鹏系该小区业主,房屋面积为210.12平方米。被告办理入住后,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我公司多次催缴物业费被告拒付。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3783元及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丽君、刘鹏辩称:我是房主,房屋面积及欠费时间、金额均属实,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未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楼梯台阶损害自行维修,基础设施路面自行铺设,绿化自己弄的,路灯自行铺设线路,共计花费20万元左右,且电费我自己缴纳,我每年向环卫大队交纳3000元进行门前垃圾清理,我也自行交纳环��费。因未享受到服务,现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丽君、刘鹏系原告单位物业管理房屋的业主。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5元,被告家房屋面积为210.12平方米。被告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共计拖欠24个月的物业费378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长安10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和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长安10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和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针对被告提出的因未享受到原告的物业服务故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答辩意见,因其未向法庭就其主张举证予以证明,故被告以此为由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为原告的物业服务未能尽善尽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君、刘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世鸿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3782元(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丽君、被告刘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