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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钱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钱洪亮,吴红明,商寒东,袁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179453-4),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88号二、三层、90号、92号、96号、98号100号、102号。法定代表人:杨柏铭,行长。被执行人:钱洪亮,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红明,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商寒东,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霞萍)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以(2015)绍嵊商初字2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寒东、袁霞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北里14幢三单元10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1××78、01××79号,他项权证:浙嵊他证嵊字第2013847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寒东、袁霞萍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北里14幢三单元10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1××78、01××79号,他项权证:浙嵊他证嵊字第2013847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