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7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菊娥与被告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菊娥,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514号原告肖菊娥,女。委托代理人周纯江,男。被告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阿房宫府东寨116号。注册号610000100506945。法定代表人李仁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菊娥与被告陕西新秦双龙和田玉工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菊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