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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飞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人王飞,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莹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飞携带毒品从景洪市勐龙镇前往西双版纳国际机场,同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飞准备乘坐MUXXXX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前往武汉,过机场安检通道时被安检工作人员现场从被告人王飞裤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380克。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王飞抓���。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入王飞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飞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飞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飞携带毒品从景洪市勐龙镇前往西双版纳国际机场,同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王飞准备乘坐MUXXXX次航班从西双版纳前往武汉,过机场安检通道时被安检工作人员现场从被告人王飞裤裆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80克。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王飞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飞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王飞裤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80克的事实。3、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80克。被告人王飞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毒品可疑物380克、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登机牌一张,证实王飞于2015年4月3日欲乘坐航班MUXXXX由西双版纳前往武汉的事实。6、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飞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王飞供述称,2015年4月2日,其在成都的赌场里输了几万元钱,请一个叫“大哥”的朋友帮忙想办法让其还债,他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要其来景洪帮他取东西时联系,事成后给其5000元的报酬。“大哥”帮其买从重庆来西双版纳的机票,于4月3日10时许到景洪市,西双版纳这边的人和其联系说坐客车到勐龙镇,并让其到指定的地点去汇合,有两个男子开车来和其见面,一个男子将东西交给其说藏在裤裆里,给其买好从景洪到武汉返回的机票,到武汉后再和其联系。其将毒品藏好后坐客车回到景洪嘎洒机场,在过安检的时候被机场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其裤裆里查获毒品可疑物380克。8、情况说明,证实王飞供述让其运输毒品的嫌疑人“两名陌生男子”因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反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飞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飞对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王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30年4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0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正坤代理审判员  裴 锫人民陪审员  黄道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