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廖化贤与被执行人李义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雯审判员 余晓东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道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