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邵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50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伟,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1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昕、代理检察员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邵伟在兰州市城关区河水道市场21号商铺西门门口,在胡某预先支付100元购买毒品款后向胡某出售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胡某处查获邵伟出售给其的海洛因0.1克,从邵伟处查获剩余毒资20元,其余毒资挥霍。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邵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邵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邵伟在兰州市城关区河水道市场21号商铺西门门口,在胡某预先支付100元购买毒品款后向胡某出售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胡某处查获邵伟出售给其的海洛因0.1克,从邵伟处查获剩余毒资20元,其余毒资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胡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毒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案件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邵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伟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邵伟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贩卖毒品,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邵伟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有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