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建国申请王守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朴官炳,王守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朴官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守昌,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朴官炳、王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朴官炳、王守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建国申请本次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朴官炳、王守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幸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