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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汤军可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汤军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再字第16号罪犯汤军可。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浙金刑执字第67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军可予以假释。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将该犯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汤军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为他人提供毒品被诸暨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的处罚。2015年10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汤军可的假释裁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罪犯汤军可于2014年12月29日到其居住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3月4日18时30分许,汤军可冒用赵灵飞的身份证在诸暨市枫桥镇阿林相约网吧上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5年3月5日,诸暨市公安局对罪犯汤军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5年9月一天上午,汤军可在诸暨市江东路一家宾馆内,向翁梦婷提供冰毒0.3克,后翁梦婷以“吹泡泡”的形式在宾馆房间内将0.3克冰毒吸食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0月14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汤军可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以上事实有假释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假释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询问笔录、撤销假释报告、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撤销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再审认为,罪犯汤军可在假释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为他人提供毒品被诸暨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的处罚,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浙金刑执字第6707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汤军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