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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与赵士磊、郭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士磊,男,汉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郭园园,女,汉族,赵士磊之妻,下落不明。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与赵士磊、郭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士磊、郭园园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