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建博与祝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博,祝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84-1号原告刘建博,销售人员。被告祝建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柴现泽,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南和县闫里乡东南张村456号,身份证号:13222819660219123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地址:南和县商业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任世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俊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博与被告祝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8月28日做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祝建波所有冀E×××××三轮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现本案已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祝建波所有冀E×××××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子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