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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淑梅与赵新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淑梅,赵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9号申请人:周淑梅,女。被申请人:赵新军,男。申请人周淑梅因与被申请人赵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新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港利小区东区13号楼303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新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港利小区东区13号楼303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淑梅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北港利·锦绣江南13#楼0103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