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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科、刘涛与胡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刘涛,胡文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37号原告刘科。原告刘涛。被告胡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刘涛诉被告胡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刘涛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科、刘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科、刘涛负担。审判员  戴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