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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06号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2号1幢3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55675410-7。法定代表人金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俊花,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