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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卢喜庄与赵春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富。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桂月。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喜庄。委托代理人王菁菁,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春富、张桂月与被上诉人卢喜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卢喜庄于2015年3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赵春富与张桂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财产分割条款。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赵春富、张桂月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倩倩、党群星、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菁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赵春富、张桂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