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田、黄丹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周田,黄丹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颖、梁博雯。被告周田,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黄丹梅,女,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沙埔镇。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田、黄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玲独任审判。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博雯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田因购买坐落于本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向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松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2009年11月18日,被告周田与原告及农商行松江支行签订《个人商用房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农商行松江支行向被告周田提供贷款100,000元,原告为被告周田在该合同项下应还未还的拖欠款项提供六期的连带保证责任;如原告依约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周田应归还原告代为还款的金额,逾期未归还,被告周田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9年12月1日,农商行松江支行向被告周田发放全部贷款100,000元,但被告周田自2013年5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多次催告无效,农商行松江支行要求原告按约履行代偿义务。2013年8月,原告依约将履行保证责任金3,289.38元付至被告周田借款账户,并已全额用于支付被告周田逾期拖欠金额。被告黄丹梅对于原告为被告周田银行贷款债务提供担保是明知且认可的,故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因催讨无着,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原告代偿款3,289.38元;2、两被告偿付原告违约金(以3,289.38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个人商用房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履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责任证明、垫付情况一览表、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被告周田、黄丹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田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作为被告周田向农商行松江支行借款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田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周田支付代偿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保证合同成立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签订保证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周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丹梅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田、黄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89.38元;二、被告周田、黄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289.38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周田、黄丹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钟 玲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辰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