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惠小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37号罪犯惠小涛,又名惠涛,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惠小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被告人惠小涛和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陕刑三终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人惠小涛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惠小涛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惠小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惠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惠小涛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