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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687-1号原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明,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平桥村16组。法定代表人顾玲。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对原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纶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案号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民事判决书的案号补正为(2015)安商初字第00687号。审判员  缪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