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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与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鸿新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某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曾某军。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某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53号银泰苑4栋8C。法定代表人杨某勇。被告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利,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诉被告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花园三期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0月23日原告某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0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