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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留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治国,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四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董荣宏、丁慧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刘伟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郭东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郭万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3)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董荣宏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粘志松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的重型罐式货车、担保人魏强自愿以其所有车牌号为豫CAXX**的凌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铸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董荣宏、丁慧娟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刘伟芳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郭东旺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2)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郭万标所有的位于宜阳县城关乡高桥村为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3)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担保人董荣宏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粘志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的重型罐式货车、担保人魏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AXX**的凌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