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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克山森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山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克山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XXX.法定代表人林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唐永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克山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克山县森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黑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张连进代理审判员  安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雨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