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5)1018号谢某某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49年2月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公司。地址:秦州区藉河北路正大水岸都市3号楼2层。负责人:吴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所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公司未承保本案涉案车辆,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彦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