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向前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前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579-1号原告向前会,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北海路。负责人潘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前会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前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前会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前会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