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素芬申请执行谌永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许素芬,女,汉族。被执行人:谌永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城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谌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15年5月4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谌永辉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谌永辉所有的价值12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