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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素芬申请执行谌永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许素芬,女,汉族。被执行人:谌永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城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谌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15年5月4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谌永辉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谌永辉所有的价值12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