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刘柱与蔡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603号原告王刘柱。被告蔡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柱诉被告蔡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刘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