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王××、马联×、常××、姚××、马维×诉被告赵××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刘××。原告王××。原告马联×。原告常××。原告姚××。原告马维×。诉讼代表人刘××。被告赵××。原告刘××、王××、马联×、常××、姚××、马维×诉被告赵××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王××、马联×、常××、姚××、马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王××、马联×、常××、姚××、马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王××、马联×、常××、姚××、马维×负担50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