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宝全与郭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全,郭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洪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宝全与被执行人郭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做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洪文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已到期的八月份、九月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宝全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