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少波与王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梁少波,男,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王超美,男,生于1981月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波诉被告王超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梁少波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