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国刚申请执行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刚,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刚,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国刚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永亮应偿还欠款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