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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思远与杨文田、杨合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思远。被执行人杨文田。被执行人杨合田。被执行人杨文华。被执行人杨文进。被执行人杨爱良。被执行人王凤玲。被执行人杨程氏。杨思远申请执行杨文田等7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2014)夏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赔偿金,剩余赔偿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夏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司贤坤执行员  刘扩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