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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飞荣、赵敏等与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飞荣,赵敏,赵某,赵定标,陈秀妹,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飞荣,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童春华,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号。法定代表人:戴夫,该医院院长。一审原告:赵敏,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一审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飞荣,女,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号*幢***室,系赵某的母亲。一审原告:赵定标,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政府退休干部,住浙江省天台县。一审原告:陈秀妹,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再审申请人赵飞荣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一院)及一审原告赵敏、赵某、赵定标、陈秀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飞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案涉鉴定结论确定合肥市一院存在过错的情况,结合赵叶强所受到的伤害,在公平原则下,判决合肥市一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对本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又判令合肥市一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损失,且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案涉鉴定结论并未认定合肥市一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表明与赵叶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对赵飞荣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以及据情判令合肥市一院赔偿赵飞荣等人1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赵飞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飞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