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执保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施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07-3号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住安徽省铜陵市杨家山街道杨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3730142-2,法定代表人:方志甫被执行人:施万明,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6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工人新村**栋***号。申请人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施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友好家园11栋604室及阁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