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被告梁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海、马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焕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