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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鹏与李作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赵鹏。被告李作强。被告李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与被告李作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追加的本案共同被告李长江下落不明,本院不能向其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李长江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需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李长江到庭,但原告又不交纳应有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赵鹏虽享有起诉的诉讼权利,但其申请本院追加的本案共同被告李长江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赵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志河审判员  吕忠永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万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