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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新丽与宋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丽。被执行人宋其国。本院在执行刘新丽与宋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