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行执字第0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吴金伟、邹艳行政处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金伟,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雨行执字第0013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区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周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奇进,男,41岁,系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妍,女,29岁,系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法规员。被执行人吴金伟,男,42岁。被执行人邹艳,女,39岁。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雨圭人口征字(20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吴金伟、邹艳缴纳社会抚养费10195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雨圭人口征字(20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雨行执字第0013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01952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429.28元,合计103381.28元。后被执行人吴金伟、邹艳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中的6500元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并对登记在吴金伟名下的湘AXX**小轿车进行了查封。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吴金伟、邹艳主动交纳案款40000元,尚余56881.28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10月27日就剩余案款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雨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雨圭人口征字(20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李新建审判员 宋正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