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天鹏与青和海运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鹏,青和海运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杨天鹏,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5。被告:青和海运有限公司(QINGHEMARINECOMPANYLTD),住所地:HONGKONG。被告: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号****户。法定代表人:李亚非,总经理。原告杨天鹏诉被告青和海运有限公司(QINGHEMARINECOMPANYLTD)、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天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鹏以原被告就本案争议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和海运有限公司(QINGHEMARINECOMPANYLTD)、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杨天鹏负担。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