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与宋××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宋××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87号原告胡××,无职业。被告宋××。原告胡××诉被告宋××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原告对被告负有赡养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继母子关系系基于被告与原告父亲胡世凯婚姻的法律事实而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该继母子关系不因原告的主观意志而消灭,故原告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胡××。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