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执字第4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章龙与苏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章龙,苏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4453-1号申请执行人:余章龙,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1X。委托代理人:欧阳清华,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悦红,男,汉族,住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0679。申请执行人余章龙与被执行人苏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前述法律文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另案[执行案号:(2015)中一法执字第142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悦红、李香英名下除用于本案抵押物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7号熹玥苑1幢1202房的房地产;依法另案[执行案号:(2014)中一法执字第868号]查封苏悦红、李香英共有位于中山市东区体育路3号翠闲庭C座601房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山银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案无法处分;依法另案[执行案号:(2014)中一法执字第8681号]查封苏悦红名下粤T×××××号、粤T×××××号小型汽车两辆,但未扣押到,无法执行;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对于被执行人苏悦红、李香英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7号熹玥苑1幢1202房[土地证号:国(2012)易21030**,房产证号:02××660212031567)的房地产,本院在执行(2015)中一法执字第1420号中已依法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757652元。经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的意见,均不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承接上述财产。据此,本院以该案依法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60/01,户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2个月),以757652元为起拍价进行变卖。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变卖中的房地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变卖成交且其变卖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及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有剩余,本案债权可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4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张贵军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