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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继哲与尤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继哲,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常继哲,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尤海,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常继哲诉被执行人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淄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尤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62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王 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