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檀勇,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负责人:姚亚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国,该行市场部经理。被执行人:檀勇,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檀勇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檀勇、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但其至今未按照该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檀勇所有的皖h×××××号小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