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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再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甘玲、邓远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甘玲,邓远北,唐国秀,谢展成,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黎庆萍,谢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再终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玲,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岑溪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远北,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岑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永波,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瑶,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国秀,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聂斌,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谢展成,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一审被告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归义镇新市场三街谭深龙屋。法定代表人谢健峰,总经理。一审被告莫翠丽,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地广西岑溪市。一审被告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住所地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谢展成,总经理。一审被告黎庆萍,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个体户。一审被告谢文海,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再审申请人甘玲、邓远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防市民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甘玲、邓远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波、吴瑶,被申请人唐国秀的委托代理人聂斌、姚文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谢展成、岑溪市东盛贸易有限公司、莫翠丽、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黎庆萍、谢文海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传亿代理审判员  林智明代理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