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王莉萍、俞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王莉萍,俞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一层。负责人王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莉萍。被执行人俞鹏翔。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申请执行王莉萍、俞鹏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5384.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信息。4、2015年10月27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5、2015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6、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