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沈凤孝,白德霞,蔡丽芳,阎庆成,齐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蔡丽芳,沈凤孝,闫庆成,白德霞,齐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负责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蔡丽芳,女,汉族,农民,196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沈凤孝,男,汉族,农民,1971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闫庆成,男,汉族,农民,197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白德霞,女,汉族,农民,197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齐淑梅,女,汉族,农民,196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丽芳、沈凤孝、闫庆成、白德霞、齐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