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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执行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金定与被执行人张松、潘婉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金定,张松,潘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1068-1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定,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张松,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泉州市鲤城临江三联文化商店经营者。被执行人潘婉治,女,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许金定与被执行人张松、潘婉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泉民终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与二被执行人在案外进行协商,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二被执行人在案外进行协商,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俊泓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