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明荣与肖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荣,肖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许明荣,女,193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肖飞,男,1990年3月1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荣与被告肖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明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许明荣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