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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博与李耀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博,李耀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陈博,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李耀凯,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陈博与李耀凯(2015)滨塘民初字第585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玉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