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其花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其花,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被告:高新,男,现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花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花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其花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