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晶与上海增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593号原告张晶,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范江(系原告之夫),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增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上海增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晶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佩 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马威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